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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号(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飞机经营性租赁完税价格审定工作,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的境外维修检修费用,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八条审价征税。 二、在飞机退租时,承租人因未符合飞机租赁贸易中约定的交还飞机条件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补偿或赔偿费用,或为满足飞机交机条件而开展的维修检修所产生的维修检修费,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发布日期] 2016-01-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完税价格;承租人;计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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