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3号(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发布日期] 2006-09-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内销;料件;缓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