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1055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相关格式文本中涉及填写上述证(照)号码的,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2015年10月1日前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继续使用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 2015-09-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代码;信用;登记证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86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