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73628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第二条 旅客携带、托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第三条 携运,邮寄文物出口,不向海关申报的,不论是否藏匿,均属走...第四条 已向海关申报,但不能交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文物许可出...第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起实行。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关于对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实...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关于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0号(关于对...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4号(关于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寄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1985年2月15日海关总署[85]署行字第93号文发布 自1985年2月15日起实行 根据(监二(一)字[1989]167号)文修改)
[发布日期] 1985-02-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文物;出口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103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