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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二、凡申报进口己二酸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己二酸如何征收反...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五、在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5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英文名称为Adipic acid,简称“AA”,税则号列:29171200)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税则号列:29171200,该税则号项下己二酸盐和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09-06-2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保证金;进口;己二酸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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