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8号
[摘要]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公告)。近日,根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4月2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海关按照5.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公告、海关总署2006年第80号公告及海关总署2007年第76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2008-05-0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总署;硅氧烷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