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号(关于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 为进一步明确飞机航空器材包修(以下简称“航材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航材包修的税收征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航材包修”,是指国内航空公司与境外包修服务供应商签订包修合同,由包修服务供应商在包修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修理航材或者交换航材的方式提供维修保障服务,国内航空公司按包修合同约定,分期向境外包修服务供应商支付“一揽子”包修费。 修理航材方式,指国内航空公司的航材损坏后,送包修服务供应商维修,维修后再退还国内航空公司,航材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发布日期] 2016-01-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航空航天科学
[关键词] 包修;航材;进出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