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9年第23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进口的1.4—丁二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简称“BDO”,税则号列:29053990)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6日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09-05-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保证金;进口;丁二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