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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内销享受优惠税率有关事宜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在货物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填制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并以“有纸报关”方式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和备案清单。同时进口人须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所在地海关”)提出内销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正本及第二副本)或者原产地声明; (二)商业单证和运输单证; (三)《入区域(场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内销申请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
[发布日期] 2013-07-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原产地;内销;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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