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1号
[摘要]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为5年。2009年11月3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4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三氯甲烷,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7号公告和2007年第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10-11-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三氯甲烷;原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