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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第二条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第四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第五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第六条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第七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第八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以...第九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发布日期] 2010-03-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案件;行政处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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