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07-09-0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食用盐;增值税;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