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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8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进行改版)
[摘要] 因全国海关调查机构职能发生变化,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进行了改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详见附件)外部为黑色皮夹,上面镶有一枚银灰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皮夹内左侧写有银灰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字样,右侧透明夹内插有浅绿色全PET塑胶卡稽查证,其正面写有黑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字样,并印有海关徽志,背面印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及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稽查职权的执法证件。持证海关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所规定的权力,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稽查。
[发布日期] 2005-1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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