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
[摘要]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发布日期] 2010-05-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常驻机构;机动车辆;进境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