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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1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船舶吨税。 二、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三种。缴纳期限由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自行选择。 三、应税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应税船舶抵港申报纳税时,如实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详见附件),同时应当交验如下证明文件: (一)船舶国际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发布日期] 2011-12-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船舶;应税;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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