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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第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第十二条 对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边角料、剩余料件、...第十三条 属于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第十五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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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4-05-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料件;海关;加工
[时效性] Half_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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