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7号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8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维修费用 (一)在飞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检修(即通常所称的大修),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其费用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发布日期] 2010-07-2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完税价格;租赁;租金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