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全面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摘要] 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并已于2014年5月18日起在陆路口岸实施互认安排。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受惠范围,经与香港海关磋商,双方决定将内港海关实施互认的范围增加空运和海运口岸,于2014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互认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地海关接受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香港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简称“AEO企业”),香港海关接受内地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内地的AEO企业。 二、内港海关在陆运、空运、海运口岸全领域实施AEO互认,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企业通关中的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发布日期] 2014-08-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香港海关;海关;内地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