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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公告)
[摘要] 自2015年8月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7-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证明书;货物;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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