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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条 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第三条 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第四条 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第五条 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第六条 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有...第七条 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第八条 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第十条 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第十一条 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第十二条 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第十四条 《集中申报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的,各清单中的进出境...第十五条 收发货人对《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方式办理海...第十六条 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第十八条 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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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8-01-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申报;发货人;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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