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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自2008年9月22日起,对原产厂商为英威达(新加坡)(英文...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
海关总署2008年第71号公告(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新加坡公司名称调整事项)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最近,经我国调查机关同意,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修正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LTD.。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9月22日起,对原产厂商为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LTD.)的进口氨纶,海关按照10.8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厂商为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的进口氨纶,海关按照“其他新加坡公司”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 2008-09-1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税;新加坡;氨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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