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1号
[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8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51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4日起,将由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hodia Organique SAS)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从20%调整为50%;将由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Borregaard Italia SPA)生产的进口邻苯二酚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从27%调整为41%。欧盟内其他公司适用79%的反倾销税税率不变。 二、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2005-10-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