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27号公告。鉴于201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锦纶6切片商品的税则号列调整为39081012,现就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锦纶6切片时,相应的商品编号应当填报为3908101200。 二、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2011-01-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切片;锦纶;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