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发布日期] 2015-07-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保证金;反倾销;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