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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05年12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由韩国LG...二、自2005年12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由韩国LG...三、对于申报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苯酚的,仍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商务部复审裁决...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0号(关于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有关事项)
[摘要] 2004年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规定自当年2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2005年10月,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 Ltd.)向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苯酚新出口商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并发布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由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苯酚,不再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 2005-12-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苯酚;反倾销;海关总署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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