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
[摘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现就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下称备案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含本日)起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海关总署暂停收取备案费。 二、已向海关总署备案费专用帐户预缴备案费,且在2015年11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有关预缴备案费尚未用于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退款。
[发布日期] 2015-10-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总署;备案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