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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1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47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税则号列:29173611),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发布日期] 2010-08-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对苯二甲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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