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9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反倾销措施届满之际,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2010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 2011-05-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复合材料
[关键词] 氯丁橡胶;原产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