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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驳运船舶(以下简称“驳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第二条 经营进出口货物转运业务的驳船,必须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第三条 驳船的负责人要经海关培训并考试。未经培训或虽培训但考试不...第四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并签发注册登记证书后,驳船方可在海关同意的...第五条 船籍港海关应将经批准准予注册登记的驳船名单抄告有关海关。第六条 驳船在航行、停泊期间,必须携带注册登记证书,以备海关核查...第七条 驳船在口岸过驳前,应将其注册登记证书、关封和有关单证交口...第八条 驳船装载的出口货物,应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第九条 转运出口货物在换装过程中发生溢短卸时,货主应在二十四小时...第十条 出口转运货物,出境地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关出口货物进行复...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应由货主填写《外国货物运转准单》一式三份向入境...第十二条 转运货物,如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货主还应向入境地海关交...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如需转运到未设关地区的,货主应事前报经有关分...第十四条 驳船于出口货物装毕后,进口货物换装后,驳船负责人应分别...第十五条 驳船在同一航次中,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将“海关监管货物”...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转运后,到达地海关应每半年向入出境地海关核对...第十七条 驳船装载的进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如遇水损或发生意外事故...第十八条 驳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运带未经海关放行...第十九条 海关派员驻驳船或随船监管时,运输部门和有关驳船负责人应...第二十条 如有违反《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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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摘要]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85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自1986年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 1985-12-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货物;驳船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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