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9号(关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关问题)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就相关产品所达成的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17个税号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协定税率(见附件1)。海关总署2005年第64号公告公布的“亚太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中的亚太贸易协定税率,同时停止执行。
[发布日期] 2006-08-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税率;特惠;附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