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68921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暂无提纲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现就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用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二、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日期] 2014-04-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销毁;处置;货物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100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