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9年第14号公告(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等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发布日期] 2009-03-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料件;内销;缓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