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6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6年第3号公告。 2008年5月,根据国内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税委会决定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5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9),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计算公式和附件1所列的适用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9-05-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税;原产地;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