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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06年5月1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二、凡申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如何...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五、商务部经调查核实,被调查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29349990,...六、对伪报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原厂商发...七、在对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3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6年5月12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2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税则号列:29349990、382490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发布日期] 2006-05-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类食品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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