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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 卫监督函〔2012〕8号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部分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吉卫文〔2011〕77号)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发布日期] 2012-01-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作为普通食品;养殖梅花鹿;吉卫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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