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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发布日期] 2011-04-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医疗机构;心理测量;医疗服务需求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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