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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摘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9号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6-04-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工终止妊娠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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