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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
[发布日期] 2010-02-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口腔科学
[关键词] 病毒性肝炎;乙肝病毒表面;体检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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