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摘要] 第一条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发布日期] 1998-12-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广告监管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