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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第三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第四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第五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六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第七条 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第十一条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第十二条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第十三条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第十六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摘要] 第一条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发布日期] 1998-12-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广告监管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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