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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获得“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情况的通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要求,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地按照总局党组“五个四”和“五个更加”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创新,开拓进取,切实发挥创建活动的激励作用、导向作用和示范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了一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在日前召开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大会上,全国工商系统有46个单位荣获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有29个单位通过复查,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此次工商系统荣获表彰和通过复查保留称号的全国文明单位,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注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工商系统的实际有机结合,按照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组织领导有力,思想教育深入,业务工作领先,学习风气浓厚,严格遵纪守法,工作实绩显著,在全系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示范引领作用。这些优秀集体的先进事迹,充分体现了“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执法为民、高效服务,依法监管、公正维权,严守禁令、廉洁勤政”的工商系统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徽头上戴、责任肩上挑”的新时期工商精神,是工商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先进代表,是各级工商机关学习的楷模和赶超的目标。
[发布日期] 2012-01-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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