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摘要]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落实《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创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台湾居民来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日期] 2015-12-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登记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