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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提纲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三)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饮酒的动作;(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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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摘要]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1995-11-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广告监管
[时效性] Rev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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