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摘要]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台湾同胞到大陆投资创业,不断深化两岸经贸合作,根据《关于开放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1]3号)的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台湾居民来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日期] 2012-03-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登记注册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