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现就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4-04-1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商标管理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