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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总局于2015年4月30日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等4地开展未开业企业、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日前,又有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沈阳市等省(自治区、市)向总局呈报请示(试点方案见附件),申请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积累改革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日期] 2015-09-0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登记注册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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