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可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摘要]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1年11月26日至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院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等16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发布日期] 2012-05-08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激光治疗机;医疗器械检测;激光防护镜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