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办理工作,现将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请人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的,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并填写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见附件)。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化妆品行政许可;注销;申报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