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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关于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之日前受理产品审查问题二、关于延续注册涉及强制性标准变化的问题三、关于医疗器械生物学试验(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中涉及生物学试验的,其生物学试验...(二)开展生物学试验,应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认定、在...四、关于补充检验的检验机构五、关于延续注册和原注册证变更的衔接六、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提交七、关于补证八、关于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做好规章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之日前受理产品审查问题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药理学
[关键词] 医疗器械;延续注册;注册变更文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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