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保化〔2015〕 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经商卫生计生委,适宜人群中明确标注“婴幼儿”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16740-2014)中婴幼儿保健食品的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2015-12-21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质量标准;保健食品;要求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