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并报国家局备案。指定检验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需向国家局作出有关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有关要求备案 [时效性] Effective